救護車鳴警報器 應減速禮讓與保持前後車距

 

【記者 何明弘/臺北報導】

 

本分局轄內4月19日上午8時36分許發生一起因禮讓救護車遭後方車輛追撞事故,普重機車(陳姓男駕駛,32歲)沿民權西路東往西行駛至重慶北路三段口,因停等禮讓鳴警報器救護車南往北通行時,遭同向之普重機車(林姓男駕駛,28歲)發生碰撞,本起事故造成雙方普重機駕駛四肢多處挫傷就醫。

 
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2項規定:「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,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,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,得不受標誌、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。」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:「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,不立即避讓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,並吊銷駕駛執照。」

 

大同分局提醒用路人駕駛汽機車行經有號誌之路口,即便是綠燈除與前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外,仍應提高警覺,注意有無執行緊急任務之特種車輛並禮讓其優先通行,行車安全才有保障。